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,係依照建築法第77條第5項規定訂定,其檢查簽證之項目為防火避難設備、昇降設備、避雷設備、緊急供電系統、特殊供電、空調風管及燃氣設備等。
委託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情事者,得由專業檢查人提列「改善計畫書」,併附於申報書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。主管建築機關再視其改善規模與工程難易度,核予適當的改善期限。通常改善期限以不逾三個月為原則,通常是核給一個月的改善期限,無法於改善期限內完成者應提具相關說明文件向市府報備,至於屬各級機關學校倘因預算或其他因素無法於限期內改善完竣者,展延改善期限當報由所屬一級主管機關統籌簽報市府核定之。不過應立即改善的事項,例如逃生通道、樓梯間堆積雜物等,不可提列改善計畫。
委託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情事者,得由專業檢查人提列「改善計畫書」,併附於申報書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。主管建築機關再視其改善規模與工程難易度,核予適當的改善期限。通常改善期限以不逾三個月為原則,通常是核給一個月的改善期限,無法於改善期限內完成者應提具相關說明文件向市府報備,至於屬各級機關學校倘因預算或其他因素無法於限期內改善完竣者,展延改善期限當報由所屬一級主管機關統籌簽報市府核定之。不過應立即改善的事項,例如逃生通道、樓梯間堆積雜物等,不可提列改善計畫。
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不合格的處理要求:
(一)提具改善計畫者應於限期改正完成後,再行申報。
(二)不合規定者限於通知書送達次日起30 日內改正完成,再辦理覆核。
(三)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,依建築法第91 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新台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,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,並停止其使用。必要時並停止供水、供電或強制拆除。
(二)不合規定者限於通知書送達次日起30 日內改正完成,再辦理覆核。
(三)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,依建築法第91 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新台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,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,並停止其使用。必要時並停止供水、供電或強制拆除。